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坚守借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3)适当的外部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本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5,438+0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的债权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根据监管需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下调上述对外融资余额占净资产的最高比例。
(4)坚持小范围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下调上述最高贷款余额。
(5)监督贷款的使用。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投资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房地产市场的非法融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6)注重服务地方。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7)合理确定利率。小贷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从贷款本金中预付。违反规定提前扣款的,应当按照扣款后的实际贷款金额偿还并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出售或转让公司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信贷资产;代理发行或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