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比确认文件是什么?

公司上市的第一部分

1.企业申请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65 438+0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指出:“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挂牌:

(一)依法设立并已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

(四)股权清晰,股份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和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定。

2.国企或外资企业可以申请上市吗?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上市,对国有或外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股东背景没有特殊要求。

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中有国有股东或外方股东的,除常规材料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份设立批准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方股份确认文件”。

3.公司申请上市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决定》、《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限制申请挂牌公司的行业,但《国务院决定》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因此,我们鼓励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以高创新强度发展。

4.企业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以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的境内企业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全国股转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和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上市及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准入条件,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主办券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必要时),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核心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不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材料,证监会免于审批;申请时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材料,取得批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5.已经在区域性股份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非公开股权转让的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股份转让。

对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其股份转让(或退市)须暂停后方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挂牌核准函后,必须在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退市程序。

国务院决定发布前,已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但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公司,在申请挂牌前必须完成退市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检查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文要求,并出具明确意见。

对于《国务院决定》发布后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公司,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在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后,受理其公开转让申请。

6.支持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是什么?

全国股转公司2013运行以来,各地积极参与,相关省市县、高新区、经开区出台了支持企业挂牌的政策。相关政策可在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查询。

7.申请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已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对公司上市有影响吗?质押股份如何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和解禁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申请挂牌的公司股份应当结构清晰、权属清晰、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股东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争议。

上市前,申请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为公司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只要没有股权纠纷等纠纷,原则上不影响其上市。对于存在股权质押的,申请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的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初始登记,除提供常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被质押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应当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被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署的有效质押合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和司法冻结的相关程序,即申请上市的公司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第一批股份解除限售),在取得股份登记确认函后再申请质押冻结和司法冻结。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按照《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以解除。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引》,解禁限售涉及冻结股份时,冻结股份不能拆分,只能整体解禁。

8.上市申请文件中声明的最新财务报表是否必须以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或年度报表为基础?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增强审计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我们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为基础,可以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基础,但最近一期审计的截止时间不得早于重组基准日。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次审计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指企业的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上市程序。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审核进度,希望申请上市的公司、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根据财务报表有效期和审核时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申请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距离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时间不足2个月的,申请上市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做好可能进行补充审计的准备。为使审核过程公平公正,我们将根据补充审核的回复时间,安排补充审核申请材料的后续审核程序。

9.2013 12.30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修订后挂牌申请文件清单发生了哪些变化?

对于申请时股东不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最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文件目录中增加了两份文件,一份是《2-9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挂牌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另一个是“4-”另外减少了65,438+0份文件,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股份的报告(如有)》。

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文件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

10.申请上市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何时提供?

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供申请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承诺函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函模板》。

11.申请挂牌的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是否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

根据我公司2013年2月30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票登记证不再作为挂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请挂牌的公司可自行保存。

12.申请上市的公司第一份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c或www.neeq.cc)披露相关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共转账指令;

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审计期间的补充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

5 .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 .定向发行报告(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13.申请上市公司的二级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披露时间有什么要求?

申请上市公司的二级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2.公司定向股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第二次披露文件的时间为T-1,即上市前的交易日。

14.如果超过了反馈回复要求的提交时间,如何申请延迟反馈?

申请上市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应当在截止时间前向我公司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上市公司盖章。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15.申请挂牌的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应如何办理后续挂牌业务?如何确定上市日期?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按照我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上市日期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函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6.申请上市的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不作强制性要求,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17.申请上市时如何确定公司简称?

申请挂牌的公司在向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时,应当填写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申请书。拟采用的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且不能与上市公司、沪深上市公司的证券简称重复。

18.申请上市的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需要签署的文件有哪些规定?

上市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的地方均应由签名人签名,不得以姓名章或签名章代替。

19.申请上市的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无法提供原件怎么办?

申请上市公司无法提供原始文件的,应由申请上市公司的律师提供核查意见,或由发行单位盖章保证与原始文件一致。

20.申请上市的公司提交的文件需要律师认证的怎么办?

上市申请文件中,申请上市公司的律师应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XX页至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文件第一页加盖公章,并在XX至XX页的侧面加盖公章。

21.申请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当在上市日前缴纳按上市首日总股本计算的首次上市费,并在当年缴纳年度上市费。上市年费按上市首日总股本和实际上市月份(自上市日次月起计算)折算,即上市当年年费=上市日总股本对应的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