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果要0元转让有限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体现具有资源交换价值的非货币现金财产,如同意在股权转让后提供自己的服务或技术作为转让对价,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赠与性质;或者对股权转让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风险评估报告,以表明股权转让后,股权收益很可能为负。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包括以下情形:
(a)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份;
(3)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五)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股权交易;
(六)以股权清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核实: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申报纳税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