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
第一,担保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条件。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旧,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一)主债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有担保债权并存,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并存,债权消灭的,质权也随之消灭。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有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种:
1,清算,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消灭债务;
2.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偿还标的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或者约定的第三人,从而消灭主债权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权利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权利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全免除债务人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产生的担保权益和债务归一人所有,使主债权消灭。上述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护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2)担保权益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当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获得对其债权的优先受偿。随着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失。即使债权未得到充分清偿,担保物权也会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
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依法消灭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权益消灭的,担保权益依法消灭。
3.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其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在承担自己的保证义务之前,必须了解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保证人不知情的,不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情形之一也是如此。
法律客观性:
民法
第六百八十六条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
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