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汽车贷款
买家:
工作人员没有说明他们是做融资租赁业务的。
5月8日,陈先生在仓山区瑞驰新能源福建陈豪店选了一辆白色的瑞驰新能源汽车,当即支付了3000元定金。同时,陈先生考虑到去银行办理贷款比较麻烦,最终决定请睿驰的工作人员帮他办理贷款。
“我总是告诉他们,我想向银行申请金融分期贷款。”陈老师说,9日,睿驰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金融贷款的情况。他明确表示要向银行申请分期贷款。6月5438+00,工作人员来到陈先生位于长乐的住处申请贷款。办理期间,陈先生多次询问该笔贷款是否为银行金融分期贷款,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应。“他们让我做人脸识别,填信息。”
直到当天下午2点59分,陈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称“您正在办理运输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温馨提示:您即将向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身份信息认证,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作为正在进行的商业交易。”这让陈先生大吃一惊。金融分期贷款是怎么变成融资租赁业务的?
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租赁合同和金融分期贷款合同是同一性质。但陈先生还是不能接受,拒绝签字,决定不再继续买车,希望能退回定金。但工作人员只是以贷款已经审批通过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退款要求。
卖家:
了解客户办理的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现在很多车主都选择了融资租赁业务。这种方式类似于银行还款,需要抵押产权证。”据林女士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到期并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法定义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保留购买方式处理租赁车辆,并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车辆(含配件)的保留购买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取得租赁车辆(含配件)的所有权。其中,留存买价为1元。”为了打消陈的顾虑,她建议陈可以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所有权确认函,但陈拒绝了。
对于陈先生是否知道自己在10上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林女士表示,在人脸识别和信息填写前后,合同上都明确写明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律师:
双方未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福建信世通律师事务所康国军律师表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这与买卖关系中的分期付款有本质区别。分期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买方不仅取得交易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租赁行为的一种。虽然承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造成的成本和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的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不能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而故意变更法律关系,要求保留所有权。即使双方签署了所谓的车辆所有权确认函,也改变不了车辆未过户给买方的事实。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还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陈先生未签订电子合同,双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尚未形成,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先生支付的定金应从两个角度分析:第一,如果瑞驰店要求陈先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买卖,属于双方约定的根本变更,不再要求先生按照定金罚则没收定金;第二,如果可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陈先生拒绝再走,瑞驰店有权没收押金。但如因陈先生资质原因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瑞驰店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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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注意事项:
作为承租人,首先要审查租赁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作为承租人,为了防止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为避免纠纷,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