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大修:不再强制信用评级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和注册制度进一步完善。

8月7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自3月1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改革的制度。

据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登记程序,加强了对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义务,丰富了行政监管措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司债券注册制的相关制度,未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责任也将更加明确。”前述机构人士表示。

郭进证券分析师周岳指出,管理办法的颁布规定了公司债券登记制度的相关制度。鉴于新《证券法》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存在冲突,证监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以更好地承接新《证券法》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针对信用评级,这对评级机构影响很大。

《管理办法》调整了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的公募债券的相关要求,删除了AAA评级的要求,没有降低门槛要求,降低了评级依赖。此外,与2015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近年来,随着债券违约的增加,债券信用评级的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就债券发行评级而言,在过去,它是发行人成功融资甚至获得较低利率的重要保证,也是评级机构的一项稳定业务。然而新规之后,这个“躺着赚钱”的时代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这意味着未来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不需要提供企业信用评级,降低了评级依赖,对市场是利好,有利于长期发展。而且这期间,高评级一直困扰着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还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北京某中型私募机构债券基金经理表示。

“从私募债券的情况来看,虽然评级不是强制性的,但在实际发行中,绝大多数私募债都有主体评级。虽然未评级私人债务的比例有所改善,但仍低于6%。此外,交易商协会目前并未取消信用评级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仍有主体评级的需求。虽然国内评级中心普遍较高,但也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提供了分析基准。主体信用评级要求的取消,对投资者信用研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周岳指出。

就承销机构而言,《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承销机构建立问责机制、防止过度激励和低价竞争的相关规定。比如,承销机构应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和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债券承销“价格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也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场也表现活跃。数据显示,自3月1实施公司债注册制以来,公司债发行规模在3月和4月达到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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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