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法院对许巍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
(2014)兴子楚603号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受贿罪,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后卫郭春影。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年12月16日第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受贿罪。(2014)1541,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65438+10月12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4期间,被告人徐在担任武义县工业交通科科长、应急办副主任、虎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分管工业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闫某、胡某、应某、夏某等人财物。方便他们在工业用地指标、规划、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照顾。、以及现金、购物卡、烟票、手机等受贿总价值。,为人民币24.5万元。详情如下:
1、2011至2014期间,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驰江工贸有限公司闫某贿赂的手机、购物卡、烟票共计人民币112000元。
2.2011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汉力士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胡给予的现金2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3万元,共计5万元。
3.2013至2014期间,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英诚工贸有限公司的英某,两次行贿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万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武义佳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夏某给予的价值9000元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10000元、烟票19000张,共计19000元。
5.2065438+2003年9月,被告人许进入武义县,非法收受武义县莱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许贿赂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隆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贿赂的银泰购物卡10000元。
7.2065438+2004年5月9日,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榕榕实业有限公司潘某佳贿赂的武夷红烟酒店VIP消费卡,共计人民币10000元。
8.2065438+2004年6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武义县金鼎建筑公司贿赂的福泰隆超市购物卡4000元。
2014、12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人民币245000元。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归案过程、武义县政府文件、增加建设用地指标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相关提交表格、会议纪要、赃物返还发票等书证。有颜、胡、应、夏、许、黄、潘某甲、潘某乙、、李、任等人的证言足以证实。
我们认为,被告人徐在担任武义县工业通信科科长、开发科科长、应急办副主任、虎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4.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主动认罪,投案自首,退赔赃款。其辩护人请求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一日,即自206543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11);
二、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徐的违法所得24.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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