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会的职权由谁来行使?

法律主观性: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尤其是* * *受益权,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大会作为全体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的必要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人,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不需要设立股东会。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职权由出资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董事会授权的机构行使。同时也对这种授权进行了限制,规定一些重要事项必须由出资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些必须由投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是: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