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设立的法人机构,仅用资本金发放小额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它是近年来中央政府为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而鼓励和探索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在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更贴近农民和农村需求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型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对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次调研和政策探讨。2005年6月5438+10月,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选择一个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人民银行提供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之外的省级政府如果搞试点,可以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小额贷款的组织机构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1)性质和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合资金。但是,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

(3)资金的使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4)监督管理。凡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可在本省(区、市)县范围内开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交有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查。

(5)发展方向。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村镇银行设立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转型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