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东借款,会计凭证上是否要附借款合同?
第二,记账凭证一般都附有原始凭证,是外地的,单位自制的。除发票和银行汇票由国家通过发票管理办法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外,其他均无明文规定。没有内部规定,都是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有利于企业管理的原则。
三。详见财政部会计凭证规范——(1)原始凭证填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应该是真的。填制原始凭证时,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业务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即凭证上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和数据必须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或完成情况填制,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填制任何计算或估计;原始凭证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凭证,在填写时不允许歪曲或篡改。
2.内容要完整。在相应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上,根据凭证已有的项目或内容逐项填列,即该填列的项目要逐项填列,不能有缺漏;年、月、日应按原始凭证的实际填制日期填制;名字要写完整,不能简化;名称或用途应填写清楚;相关人员的签名必须完整。
3.手续应该齐全。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报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发放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章,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
4.书写要清晰规范。原始凭证上的数字和文字应当清晰、工整、规范,易于识别。比如阿拉伯数字要一个一个写,不能用连笔;汉字如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拾、百、千、百万等。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书写,不得用简化字代替;元中所有阿拉伯数字,除单位外,均应填至角位;如果没有角分度,角位置和分数位置应写成“00”或符号“一”;如果没有角度,位置应该写成“0”,不能用符号“1”代替。
5.及时补上。各部门和经办业务的人员,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后,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以免延误或积压,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送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一个会计结算周期。
6.其他要求。
(1)原始凭证用文字和数字填写金额的,文字和数字金额必须一致。
(2)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单。实物购买者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账实相符。
(3)原始凭证一式两份,必须注明每张凭证的用途,只能有一张凭证作为报销凭证;发票(官方税务收据)一式两份,必须用双面复写纸覆盖并连续编号,具有复写纸功能的除外。作废时,应加盖“作废”章,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4)销售退货和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写退货发票,并附退货验收单和对方单位收据,不得用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单位人员的公司贷款收据必须附在会计凭证上。贷款借据是该笔贷款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办理相关会计手续和进行相应会计核算的依据。收回贷款时,应出具新的收据或退回贷款收据复印件,原贷款收据不予退回。因为借款和收回贷款是有联系的,但又有区别,在会计上需要分开处理。如果将借款借据原件退还给借款人,会破坏会计数据的完整性,使其中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失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