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有

中国《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有:

1,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发生亏损时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用次年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未来用税前利润弥补;三种方式是通过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必须经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

2.资本可以增加;资本的转让还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转增资本时,应按股东原持股比例结转,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红利可以分配。从盈余公积中分配股利是有条件的。企业当年必须盈利。如果没有利润,就不能分配红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盈余就抛了。

(2)从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息率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会有一些限制,这也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对投资者分期盈利的限制。如果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增资,都是企业权益内部结构的转变。

盈余公积是各种积累资金,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提取盈余公积: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盈余公积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65,438+00%提取,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提取。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两者的区别在于提取的依据不同。法定盈余公积由公法或行政法规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自行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比例为10%,不受税收调整,税法允许。从法定盈余公积中提取的净利润本身已经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有税后利润的,应先按10%的比例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