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出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组织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投资者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扩展数据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二)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组织架构和风险控制体系;

(三)编制计划;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的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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