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保险中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一)股东和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业务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向企业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 * *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经营正常,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立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最低限额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注册资本至少增加人民币20万元。其中,每在住所地以外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增加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数额的,可以不增加注册资本。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不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谢谢你。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答:业务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其他国家材料都一样,只是注册资本变了。
本规定于2009年6月10日生效。
设立分公司需要追加注册资本吗?
答:业务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以本规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注册资本至少增加人民币20万元。其中,每在住所地以外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增加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数额的,可以不再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郑斯林部长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任何时候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备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亿元,净资产时刻保持不低于6543.8+0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净资产在任何时候均保持不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
(三)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接受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机构在调查期间的申请。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后,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相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分级分阶段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部根据申请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经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协商,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劳动保障部应当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布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续期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到期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接管;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
(四)国家规定应当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注销手续后,将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承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人以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将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意见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相关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起施行。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和目录
(一)资质申请表?
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资格申请表(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
(2)资源配置描述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用场所安全须知;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设备和系统说明;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流程、系统测试报告(仅适用于账户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专业人员及人员简历。
(三)管理制度和程序
1,基本系统
(1)公司章程;
(2)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描述。如果申请多项资质,需要说明各项业务的独立性;
(3)企业年金审计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企业年金管理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五)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六)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7)危机事件报告制度和处理流程。
2、法人受托人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选择、监督、评估和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制度和程序;
(2)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系统和流程。
3.客户经理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账户管理的组织架构;
(2)账户管理业务系统和流程;
(3)客户服务体系和流程。
4.托管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资金结算概况、支付能力和电子化水平,以及保证资金结算安全、快速的制度和措施;
(2)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管理系统;
(三)基金托管业务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
(四)投资管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预警系统和投资运作监控系统。
5.投资经理资格申请人补充材料
(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系统;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运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
(四)申请人的自律承诺。
(1)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取得资格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合法、勤勉地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5)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工商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限于法人受托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人);
4.国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原件(限托管资格申请人);
5.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独立法人、章程等材料真实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业务可行性报告
2.纸张、封面和份数
(1)纸张
使用A4纸,用245× 315mm硬皮钱包装订。
(2)封面和侧面?
1.封面备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XXX(如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申请公司名称、申请日期等。
2.旁注:《XXX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XXX资格申请材料》。
(3)字体和页码
除固定格式外,其他资料标题字体为宋仿4号,正文内容字体为宋仿4号,1.5倍行距。主要材料应双面打印,页码应放在每页下端中间,字号为五号。根据内容按章节排列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1、3-1-2、3-4-21 ┉.
(4)份数
申报材料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部网站申报。第一次交十二份,其中一份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