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谁来合并?

合并报表的范围是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国证监会召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讨会,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股份制事务的同志和部分金融、证券专家、法律专家出席。与会人员听取了证监会调查组关于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并案件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面对当前不时涉及上市公司的企业合并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相关信息会报道到你的报纸(期刊)上,以便你了解和掌握。相关观点可以摘抄,但尽量完整,以免造成误解和伪仿。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是企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不可或缺的手段。它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该允许企业进行探索和试验。对部分上市公司并购的探索,揭示了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证券市场管理。其积极改革、大胆探索的精神应予肯定。但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收购兼并活动,会对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则。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对公司合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明确具体的政策和操作的法律依据。从会上讨论的案例来看,暴露了很多问题。专家认为,当前股份制企业试点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司法》生效后,定向募集公司面临着何去何从的感觉。以换股方式与上市公司合并,不仅是一般的公司重组问题,还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动;变化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增加了国家股、法人股或内部职工股,给股市增加了潜在的扩张因素,增加了股市宏观管理的难度。如果不加以规范,由此产生的“示范效应”可能会给股市的规范和上市公司的运作带来新的障碍。有专家指出,一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合并过程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中,突出的问题有:一是合并对象为违规发行的定向发行公司。根据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1993年7月5日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等文件,但在合并前,这些公司存在的内部职工持股过多、法人股不足、总股本不足等问题,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有法律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公司属于无效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因此,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是不严肃的。第二,由于上市公司因合并而增持股份,未来必然存在如何上市流通的问题,而个别企业的领导向员工做出了可以上市的承诺,这无疑是为上市开辟了新的渠道。有专家认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种换股行为应当是“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发行股票”,应当予以处罚。三是合并前未履行必要的评估、审计程序,合并各方在合并前未清理债权债务。有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使转股失去了科学、公允的依据,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规则。第四,一些专家认为,个别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合并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时,未能执行国务院和国家体改委的有关规定,并出具了批准文件。行政机关的不规范行为使企业的不规范合并变得更加复杂。有专家指出,一些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际上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它们暂时迎合了一些人的利益,但上市公司本身最终将受到市场规则的惩罚。这一结果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专家建议,为避免其他公司盲目跟风,应尽快制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合并的法律文件。在这份文件中,至少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①明确界定上市公司因合并而增持股份的行为。有专家将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方式归纳为公开发行、配股、配股和因合并新增股份四种,并建议对后者作出专门规定。(2)是否为与其他公司合并的上市公司制定必要的经济指标。有专家认为,为保证社会资源向合理方向优化配置,保证上市公司有能力吸收合并其他企业,使股东权益不受损害,应对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等做出适当下限。(3)被合并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能否以不同价格并入上市公司。有专家认为,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合并后被吸收方不同类型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必须同价进入上市公司股份;有专家认为,对被吸收方不同类型股东持有的普通股分别定价更为合适,因为未来流动性的差异导致未来收益不同。(四)合并方股份转换的价格基础。专家提出三种观点:一是净资产基准论,二是内部收益率基准论;第三,双方充分尊重市场行为来协商价格理论。⑤制定一套完善的股份公司合并操作流程。其中,合并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此外,与会专家认为以下问题也值得证券管理部门关注:(1)公司内部职工股并入上市公司后的定性问题。有专家建议,这些股份在公司上市前应视为内部职工股,在合并之日起三年后上市交易。有人建议,因合并而增加的股份应视为特殊内部股,不应上市。(2)应明确审批公司合并的主管机关,避免形成多头管理。(3)公司并购中的信息披露与证券欺诈防范。在这次研讨会上,还讨论了个别上市公司上市后“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上市后减持国有股的行为属于股东退股性质,不符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而且国有股退出可能导致公司发起人股份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所以上市公司上市后个人股东单方面减持股份是违法的。也有专家认为,对于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单方减少出资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第93条的相关规定,而且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教训,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可能被认定为证券欺诈。在一些海外国家和地区,公司股本的减少必须由法院判决。目前国内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专家建议,为避免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刘鸿儒主席就相关汇报材料作出批示:“尽快研究,形成规定”。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并的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有关人士指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在处理重大改革问题时,不仅需要改革的勇气,更需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应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行为规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我国股票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和股票供求关系的变化。不考虑实际情况的约束而盲目行事是不可取的,不仅可能导致法律后果,还可能给企业本身增加新的负担,给其未来发展带来新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