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产抵押的公司处于危险之中

法律分析:1。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动产抵押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首要要求是对抵押物所在行业相当熟悉,能够确定抵押物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目前国内银行在操作上往往缺乏经验。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要有良好的保管机构和监管措施。银行无法管理流动性强的动产。企业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和预计交付的货物。我国目前只能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库存和合同货物,这不仅增加了银行的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因为目前国内中介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而且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抵押货物的去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甚至货物的真实所有权往往无法区分。3.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物多于一物和抵押物品虚假。担保公司本应在这一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国内担保行业还不够规范,很多担保公司自身也存在信用问题。4.价格下跌的风险。作为动产抵押贷款的两大标的——钢铁和化工产品,价格的下跌使得国内各大银行对动产抵押贷款更加谨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