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履行的合同需要披露吗?

如果上市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疫情爆发前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不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该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并作出公告,说明该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亏损。

上市公司受本次疫情影响,疫情爆发前签订的重大合同难以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终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上述事项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刊登临时公告,披露交易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