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向内资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投资进度、投资账户等)及服务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经批准的合同, 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附确认函回复及转股收汇外汇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附外汇收支报表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证明、与转股后受益人收入相关的纳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如属转股亏损,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请索取申请人前一日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向其他个人或法人转让股权,包括以下情形:
(a)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份;
(3)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将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转让;
(五)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股权交易;
(六)以股权清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让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相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被投资企业应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