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制度化,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和必要性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建立的,能够依法披露其证券所有真实信息的一套制度。其完整内容包括公开发行、定期报告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一项与三公原则密切相关的制度。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核心,我国证券法正是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并形成了一套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公开的证券信息可以使资本规模小、信息获取渠道少的证券投资者在高速投机的资本市场给证券市场带来繁荣的同时,防范隐藏的巨大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希望通过资本市场寻求快速发展的上市公司快速获得融资。
第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从琼民源到,从阴到郑,以至于股份在上市第二天就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上市时公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就连二级市场上一直相当活跃强势的新疆啤酒花,最近也被爆在了涨停板上,原因是涉及6543.8+0亿元的地下担保尚未披露。根据台湾省证券监管部门及政权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的子公司信息和调查情况,1998-2000年4月份异常上市的公司约有50家,其中有60%的公司存在挪用公司资产、转移利润或虚伪不实的行为。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像传染病一样蔓延。这就让我们想问,你在中国股市到底怎么了?
(一)忽视信息披露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审核。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采用审批制。然而,主管部门在评估发行上市主体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时,往往不以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同时也懒得履行对上市公司自身的披露义务要求。长期以来,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的偏好在幕后操作,使得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面临融资困难,而那些经营能力差的国企为了争取稀缺的上市资源,到处进行非法包装。可见,单一的证券上市政府审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度灵活的证券市场,反而为各级公务卡的腐败提供了温床。
(2)欺骗性公共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披露和持续披露两个方面。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中期报告、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形式的财务报表。正是在做这些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采用当期利润增长,但实际消耗并没有减少;服务质量差,掩盖变相涨价;通过支付资金占用费进行管理运营;或者低价向关联方购买资产和虚构业务、非法提供地下担保等手段包装上市圈钱。如1996年,洪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违规会计处理等手段,将实际亏损1996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刚上市半年,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报就报出198万元巨亏,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正如1998时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的亚瑟·莱维特(Arthur Levitt)在一份题为《数字的游戏》的报告中指出:“请谨记,财务报告数字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利益。虽然游戏很有诱惑力,考试压力也很大,但是玩数字游戏会导致不确定性,结果只能是自我毁灭。”②
(3)误导公众的信息
首先,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公司信息披露的短时间内,股价的变动相对较小,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现象非常严重。其次,由于公开信息的上报时间固定,体现了信息能力的滞后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在以关联公司的形式发行新股的同时借入资产,在另一个时间点将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比如向股东分红)。这样,信息披露的目的不仅不能作为投资者分析判断的标准,反而会产生误导。
(四)逃避公示义务的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必须履行报告和通知义务。近年来,大部分上市公司并不觉得自己是为了逃避这一义务和30%以上的要约收购义务,为相关议案的通过提供便利而作为“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是指积极配合某公司,通过协议或约定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的宝颜风暴中。就单个人而言,其持有的股份达不到5%的上限,无需履行公示义务,但实际上几个人的持股数量早已远远超过了5%的上限。2001,方正科技攻略也发生过类似的行为。⑤“一致行动人”的身份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规范。
三、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
鉴于以上分析,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全面、真实、有效。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与信息的获取成正比。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呢?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但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过于狭隘。英美证券监管机构一般拥有广泛的权利,如派出权、禁止发行权、民事调查权、制止违法行为权、起诉权等。但是,立足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我们应该从现实出发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完善证监会监管职能的要求应当是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既有利于完善市场功能,又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证券监管职能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年报、中报、季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基础上,建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动态抽查制度,或者建立台湾省实行的月报制度,让公司按月公布自己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审计中采用注册会计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固定时间披露信息,从而为信息失真埋下隐患,从而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强化审计和监督职能
只有进一步强化社会审计制度的监督功能,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要求披露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我认为,应该尽快采用注册会计师制度对公开信息进行审计。实践证明,注册会计师是最独立的,能够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也可以改变原有会计计量中的折旧政策;变更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以及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在会计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上有效杜绝上市公司表外融资,尽量防止会计失真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普遍低下。
(3)加强证券发行上市透明度审查。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上市采用的是审核制,沿袭计划经济会阻碍证券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如果让监管部门手握重权,缺乏监督,腐败所需的外部条件是完全具备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谁来监督经理们?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新闻媒体和发行申请人监督的单一部门审核制度。比如在曝光琼民源和洪光的案件中,新闻单位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发行申请人也可以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证监会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异议。
(四)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推进信息披露。
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国际先进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标的的重要依据。麦肯锡咨询公司。公司的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显示,超过3/4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标的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公司的财务业绩和指标同等重要。80%以上的投资者愿意为治理结构良好的企业支付更高的价格。同时,公司的理智和管理者对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了解,有助于对公司的未来做出准确的预期,更有利于公司朝着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从避免劣质管理者带来的负面外部效应的角度出发,高级懂事和管理者应该主动向外界披露信息。因此,证券法修订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与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相结合,协调发展。
(五)提高证券投资者自身素质。
为了保证广大证券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开的信息,我国《证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专门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因此,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素质,使他们能够分析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及其解释性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广大证券投资者除了从指定的“七刊一报”查阅相关公开信息外,还应通过从市场分析师处获得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着手缩小自身与大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差距,从而做出理论性的投资判断,有效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