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20112,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梁某、、张某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2)。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梁某与杨某、张某(另案处理)合谋,骗取焦作市某小区信用社贷款一笔,归个人使用。三人找到虚假担保人,找到在焦作市某学校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为其提供虚假担保人的工作、工资证明。在取得焦作市阳城公安分局民警马某的虚假担保证明、梁某与焦作鼎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建材装修合同后,于2007年6月5438+10月31日与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白建坊信用社签订一年期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骗取贷款。被告人焦作市某区白间房信用联社信贷员王、时任该信用联社业务主任的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认真审核为梁某办理贷款手续,为被告人梁某发放贷款20万元。被告人梁、张某分别使用该笔借款,从未归还。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被冒用保证金的王某某到银行贷款时,工作人员称其贷款210000元,有不良记录。记载为焦作市某区白间房信用合作社为他人(被告人梁)担保21万元。但王某与被告梁某互不认识,也未向任何人担保借款。此后,王某某到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白间房信用社讨说法,数次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