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管理系统

发票收据管理系统

一.一般原则

(1)为规范公司发票收据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的发票和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2.收据:指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收据。

(3)总行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收集、回收和检查,并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部,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和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发票和收据的购买、存储和收集

(1)发票和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指定专人负责。地方监督员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发票或收据。分公司因业务需要独立从事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2)购买发票和收据后,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和收据使用登记簿,分类登记。

(3)分公司或主管严格管理发票和收据,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和收据,填写发票和收据使用登记簿,登记领取的数量和编号,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毕后,收据使用者应将整本收据存根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并报财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财务部每季度清理一次库存发票和收据,将账面数与实际数进行核对,年终将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归档。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当办理发票交接和清点手续。

第三,发票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2)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收到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资金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发票或收据。

(3)发票、收据使用前,检查有无缺号、漏份、少份、错号。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应及时交回财务部。

(四)开具的发票和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和收据要按顺序使用,每份复印一次,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收款人财务专用章。

(七)错误发票应逐张加盖“作废”字样,复印件应保存完整并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器制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或者代他人开具发票和收据;请勿使用此发票或收据;不得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10)当地监管人员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由发起人填写收据,双方签字,并在两天内存入总行财务部指定的账户,同时上报所收保证金明细清单及收据用途,并通知财务部核对。

四。发票和收据的检查

(1)财务部应认真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整张发票。

(2)发票管理员发现丢失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在当天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如发票丢失,应在2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动词 (verb的缩写)责任

(1)所有发票使用人应按照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弥补;不能做到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不按公司要求及时交纳保证金,收取保证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保证金收取明细清单的,一经查实,将全额交纳保证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1)总行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本制度。

(2)本制度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X年x月XX日

以上是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