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投资经理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是什么?

《基金公司投资经理管理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的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的报告、登记、审核、管理和处置制度,防止基金的正常投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的影响。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其账户和交易情况。在公司管理的基金交易和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中应避免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