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股转让的程序和手续
国有股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也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国有股交易对转让方来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应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金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础信息制定转让方案,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国有股权转让批准后,转让方应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因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资产核实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第四,内部决策
股权转让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进行内部审议(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动词 (verb的缩写)上市申请
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被转让企业的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的批准、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不及物动词签署协议
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应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应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程序
交易完成后,目标企业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