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为境外境内企业服务的税收问题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你的问题的回复,应该能解决你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信息系统运维及咨询服务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运营、维护和咨询服务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艾可德国已与其全球子公司签署《IT运营、维护及咨询服务协议》,为其全球子公司包括德国艾可电子(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艾可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用户”)提供信息系统及相关软件运营、维护及咨询服务。至于费用的支付,艾可德负责统一安排技术人员在国内外提供服务,预先支付相关费用,然后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和预付软件费。现就德国艾可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和预付软件费的税务问题答复如下:

1.德国艾可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为中国用户现有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维护和咨询服务,包括其转让的相关软件。在现行规定中,技术服务费应合并为收取(扣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的技术服务,是指作为专有技术授予方式的教学、指导、培训等劳务形式。因此,艾可公司在德国开展上述业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应根据不同情况征税,属于在境外提供劳务的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内劳务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德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于德国艾可公司为其预付中国用户使用境外企业提供的软件而收取的软件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要求的技术转让,可按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应准确、合理划分上述收入,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对于不合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划分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合理的比例划分方法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