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可以实行什么样的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101号),“1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延至股权转让时再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时,股票(期权)的取得成本按行权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激励的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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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期权)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根据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只有在其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处置该股份;所谓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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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