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原因

原因、类型和属性

(一)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公司僵局状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问题。此外,公司制度是舶来品,制度实施时间短,人们对公司了解甚少,对公司存在问题的认识,文化传统的差距等客观原因,使立法执行和适用过程中,各种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不能正确处理,制度建设思路考虑不周;

2.主观上是股东之间对问题认识的差异,或者对利益和责任的态度不一致,比如决策、权利的行使、利益的分配等等。我们知道,公司的基础是合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这也是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僵局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其最初设立时的前期考虑不周,辅以后期的变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设立时过多考虑了美好的未来,对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考虑不足,股东之间对自身短板的相互认知较差,从而埋下隐患。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恋爱过程中,只看到对方的优点和缺点,往往忽略了缺点。当他们结婚后,他们的本色就出现在现实生活过程中。这时候他们的态度要么妥协,要么解散,要么还有其他不好的结局。

由此,应提前考虑的事项(尤其是公司成立后如何应对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利局面等。)都遮遮掩掩,一切都以君子之态对待。协议草案文本粗糙简单,尤其是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地位的表述更为粗糙。另外,现实生活中公司登记机关推荐的所谓格式文本填写,不仅简单,而且单调,无法提前预见公司事务的实质。

其次,在利益分配、权利控制和制度设置上存在形式上的平等,导致权利和约束机制实质上的平衡,从而为僵局创造了先天不足的土壤条件(当权利过宽时,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再有就是人们的大局意识,妥协,共同发展和民主,过于强烈的权力欲,独断专行和家长式作风,最终发展成激烈的对抗,互不相让,互不相让。

最后,在制度安排上,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到位,救济保障机制缺失,以至于出现问题时无法解决,或者找不到解决办法,没有办法处理,导致僵局,难以解决。

(二)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董事、股东与董事、股东与监事、董事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股东大会陷入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股东大会期间,表现为表决权。导致无法形成决议,也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重要的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

(2)董事之间的情况表现在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机制上。董事会召集不了,会议开不了,决议做不了。公司运营中的人财物等事项无法落实,无人负责。

(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过于宽泛,制约机制较差。董事前途没办法处理,董事不服从。

(4)董事与监事的僵局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预公司事务;

(5)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的问题是授权较大,惩戒责任不明确,不遵守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定,无法制约;

(6)其他事项,如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限制人身自由等。)一人公司或少数公司的股东,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可以继承,非强制),多人公司股东出资悬殊,部分股份只是象征性的。当大股东失去管理能力,想要退休,小股东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参与管理或者对管理不熟悉。

(3)公司僵局的性质是什么?我们知道,公司的本质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公司僵局的发生是股东权利的行使。它最终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重新划分和重新确定。结果无非是公司解散,股东退出,或者相互妥协维持现状。僵局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行使的民事法律方面,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可以列为民事违约的范围。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