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投资的成因
(一)隐名投资的根源在于投资者的逐利性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
投资者的本质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的可实现性是其投资的不竭动力?自然人?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市场就像一块磁铁,吸引投资者投资,让他们的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到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本市场的目的是通过自由竞争优化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的组合,而不考虑投资的来源。
因此,投资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以各种方式将自己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投入到市场中,这必然导致各种形式的投资;市场的目的是通过自由竞争优化现有资金或其他资源的组合,而不考虑投资来源,这就决定了市场不会反感匿名吸引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资金或其他资源能否以“匿名投资”的形式进入市场?这就是匿名投资出现的主客观原因?当然,匿名投资者主观选择匿名投资的形式可能有很多种:害怕“露富”,不愿意以个人名义出资;因其负债累累,随时可能被债权人查封或冻结,也可能以其他企业或个人身份采取隐名投资;也有可能是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时可能漏报或错报,从而形成匿名投资者?虽然投资者出于各种原因选择匿名投资,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投资者的逐利本性和市场经济的主题决定的?
(二)隐名投资模式的直接原因在于法律和制度缺陷。
2005年6月27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次修改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新问题,比如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问题。股权登记的效力等问题?我们对隐名投资的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客观上增加了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难度,变相为隐名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公司法对股东姓名的记载和登记制度有严格的要求,这就使得匿名出资不正常,即出资人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而不是从事真实的匿名民事行为,以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姓名的严格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隐名投资行为是投资者竞相规避法律的结果,是一种用于投资公司以获取投资利润的权益计划。我国民商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带有很强的管制色彩,对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有很大影响。对股东的出资手续采取严格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使得部分投资人考虑“匿名”(匿名至少可以省去一些繁琐的政府干预)?比如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复杂的程序,有些台商就想避开这些复杂的程序?快速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最后选择了匿名投资方式,即虽然我实际投资了,但是以国内人士的名义成立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