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什么?

公司存续期为公司注册登记至注销登记期间,企业成立登记6个月以上且正常经营。简单的理解就是6个月后公司仍然存在,在工商局可以查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状态,说明公司正常存在的一种状态。如果公司的正常经营状态无法查询,即已经注销,则说明公司不存在,不处于续展状态。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至1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继续企业改革

一、存续企业的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企业采取单独重组的方式,对其核心业务和相关的优秀资产进行剥离、重组和上市,其中未上市的部分称为存续企业。

企业存续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国企改革不彻底的产物。由于市场体系不成熟、监管体系不完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不实施自身重组改制的情况下,采取单独的改制方案,将大量非核心业务、微利资产和富余人员从存续企业中“隔离”出来,以构建能够满足上市要求的“优质资产”。这种做法满足了国企成功上市融资的暂时需求,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得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直接面对的矛盾集中在存续企业身上。

第二,存续企业的问题

1.从资源禀赋来看。存续企业自诞生以来,普遍存在着资产不良、冗员多、非经营性负担重等问题。一是主业资产剥离重组上市时,存续企业接收的资产规模和质量明显不如主业。二是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改制企业富余人员大多留在了存续企业。导致存续企业的人均资产与主营业务相比明显偏低,持续经营的生存能力不足。

2.从业务特点来说。存续企业的业务都是在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和经济条件下起步和成长起来的,依附于主业的辅助业务或附属业务。通常涉及四类业务:一是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的辅助业务;二是有一定专业技术含量但劳动密集型的辅助业务;三是基本没有专业技术含量、盈利能力差的“三产”和多元化商业服务;第四是其他新兴业务。从业务来源来看,存续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与上市公司第一、二类业务的关联交易;第四类业务占其营业收入比重较低。从业务盈利能力来看,第一、四类业务盈利能力较好,存续企业在专业人才方面具有相对优势,但业务发展对组织和管理创新要求非常高;第二、三类业务市场竞争压力大,企业盈利受制于企业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对存续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3.从管理方针和管理制度上。不同的国有企业(集团)对存续企业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差异很大。尽管一些国有企业的高层充分意识到规范存续企业管理、加快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他们能够在企业战略上把上市公司发展和存续企业改革的双重任务有机统一起来。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理念摇摆不定,政策缺乏连续性,扭曲了上市公司与存续企业的关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第三,加快存续企业的改革

在存续企业中,国企改革遗留的各种矛盾往往集中爆发;生存的指导、支持和控制政策。

1.幸存企业的增量应严格控制。要及时纠正过去国企改革的权宜之计、虚假重组、纸面重组等做法,以存续企业为重点,力求改革上市企业、推进彻底改革不留后遗症,避免对国企改革全局造成不利影响。整体改制是更好的模式,但并不适用于所有国企。要引导改制企业适当放缓上市步伐,在内部重组和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到位后,再考虑整体上市融资;内部组织改革和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不要急于上市,以免造成存续企业不必要的增量。

现实中,国企在选择改制上市方案时,往往会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倾向于分拆上市。从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角度,有关部门应该权衡超大型国企深化改革、上市融资和完善公司治理这两个目标的利弊,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引导这些企业在分拆上市和暂停上市(系统改制后再考虑上市)两个方案之间谨慎选择。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来自企业内部与深化国企改革目标相违背的利益。

2.加快消化存续企业的存量。一是要进一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加快负资产企业改制转让,处置历史上权属不清、权证不全的资产。二是要理顺主业与存续企业的关系,加快市场化改革,分阶段、分步骤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全面融入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融资、就业)。

在市场化改革方面,对于不同产权链层次、不同业务的存续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改革思路。从存续企业经营发展现状来看,首先要进一步缩短产业链,对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三四级存续企业(即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或曾孙公司)进行关停并转。其次,根据专业化原则,对二级企业进行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再次,集团层面的企业有两种改革思路:随着下属企业的不断重组和分拆,集团公司向控股公司发展,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整体上市。另一种思路是,下级企业改制重组到位、整体转让后,具有“虚拟”功能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可以考虑退出。

3.加强标准化和控制。在存续企业改革的运作中,仍然存在重组过程被内部人控制、改革后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种现象在一些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联系松散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更为突出。此外,改制企业普遍缺乏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改制失败后的补救性制度安排。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管,营造制度环境,确保存续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有序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