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章程
在当今这个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社会,很多地方都在使用公司章程。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会发挥稳定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算有效呢?以下是我收集到的完整版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金额和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认缴。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签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证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号码。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认缴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二)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季度定期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并共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共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出席了股东大会。
(八)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2)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质押;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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