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利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得股息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它是股东最重要的自身利益权利,也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所固有的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拿到分红,还要看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大会对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大会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股东才能享有取得股利的特定请求权或诉讼权。

2.转让股份或出资的权利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者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受到更多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分配剩余财产。

4.选项。

(1)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却很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此外,《公司法》也没有其他关于股东认购新股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武断的立法态度,既不否认,也不承认。

5.股票交割请求权

公司有向股东交付股份的义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交付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份即正式交付给股东。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份。”

上述权利都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从股东权利的分类上属于股东自利权。股东* * *利益权是相对于自益权而言的,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6.参与公司的管理权。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参与管理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方案、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二)建议权或者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选择经理的权利

这是股东管理公司最实质性的权利。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董事选举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性权益。

8.知情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从而知道自己的权益有多大,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查阅公司其他重要文件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然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概括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9、上诉权

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诉讼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且最有效的手段。股东提起的权利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诉讼,一种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这项权利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的同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并未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等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诉讼条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是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间接诉讼、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拥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无力或缓慢向侵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经广泛建立了。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设立了这一制度,有待完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