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结束了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
方法
分业经营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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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33-1963期间,美国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可以遵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分业规定。然而,从1963开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银行都开始尝试突破限制,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努力都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
1987期间,美国美联储董事会批准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等银行控股公司以“第二十条关联公司”的形式从事商业票据等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但这些业务的收入不得超过关联公司总收入的5%。后来可以操作的证券种类扩大到所有公司债和股票,收益比例提高到25%。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管机构已经给商业银行“松绑”,允许其监管机构从事证券或保险业务。
事实上,在1999 GLB法案通过之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联合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GLB法案》只是在法律上承认已经发生的联合经营。在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最后一个在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在此之前,日本、韩国等参照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废除了对分业经营的管制。因此,GLB法的采用可以被视为主要国家分业经营体制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