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转让
法律分析:1。如果管理人在报价系统中转让私募基金的股份或权益,可以通过协商成交,也可以点击成交。
2.管理员可在过户登记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过户方式,并在报价系统中披露。
3.参与者在报价系统中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利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中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合伙企业、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私募基金合同设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或者转让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登记结算。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控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申请登记。报价系统转入前,管理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私募基金权利人信息;过户后,管理人应将私募基金权利人的变更登记结果反馈给报价系统。
法律依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讲座、报告、分析会和通知、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