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外出报道

法律分析: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疫情期间无工作需要和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外出;除非必须去(原则上不去疫区),特别是去南京、中山、无锡、珠海、沈阳等市和11省,确需去的,严格履行请假申请手续。外出后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及时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和身体健康状况,返回后按照我区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执行。

因为外出,现在在南京、中山、沈阳等中等风险地区的人员,必须提前报告,回来后严格按照我区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控制。

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疫情期间外出休假规定。因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应对传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