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法律主观性:

应明确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欠税和或有负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标的公司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第一步:目标公司调查注意事项:1。应查明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资产、负债、欠税和或有负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标的公司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并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2.还要搞清楚目标公司的章程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和重要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第二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注意事项:1。股权转让意向书应规定两个特殊条款:一是生效条件的补充规定: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次转让(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和满足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二、转让方的通知义务:转让方应在本意向书签署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一是转让价格直接以转让方在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基础;第二,转让价格是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第三,目标公司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与转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确定转让价格。上面提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并不简单,只能用于新成立的公司。第四种方法通常可以更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其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高。第三种方法只能确定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不能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关于转让价格的确定。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可以考虑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采用第四种方法;对于一般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对净资产值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盈利前景和市场风险,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