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天置业破产了,为什么不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全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获充分清偿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视为普通债权;该债权应当视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价格变动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整体或部分出售。企业以不同价格出售时,可以分别以不同价格出售其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