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IC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类监管

酝酿已久的AVIC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自2008年起在保险行业正式实施。保监会正式对财险、寿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制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标准。

中国保监会将在2008年底根据保险公司的信息进行第一次分类评估。此外,还将研究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类监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重点的综合监管措施。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的动态监测、分析和处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介绍,分类监管将按照区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包括信息采集、监测指标生成、风险等级评估、监管措施实施四个环节。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个季度都会及时调整,每个月都会对公司的指标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称,将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类,主要依据五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本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在日常监管中,保监会将对四类公司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此外,还规定再保险公司的监控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根据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将机构分为一般非现场检查机构、关注类非现场检查机构和现场检查机构三类。其中,对一般非现场检查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对关注类非现场检查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和重点关注,进一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除有关非现场检查机构的监管措施外,现场检查机构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上述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对高风险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进行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

在上个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

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机构的处罚力度。去年底,保监会先后对中美大都会、民生人寿、华泰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