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

法律分析:1986年山东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年内147家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股份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股份制试点工作座谈会报告的通知》。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政企职责分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4)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共资产不受侵犯。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3)坚持股权平等,利益同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将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配给集体和个人;不得将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六)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规范意见》办事。对已经试点的股份制企业,要全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清理,重新报批。符合《规范意见》但不完善,需要规范的;不符合《规范意见》的,按《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和完善。今后,凡试点股份制企业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形成的企业。股东根据其在股份制企业中拥有的股份参与管理,享有权利,承担风险。股份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能退股。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人数,但不设上限;每股一票,股东以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