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一览表
第二节交易席位
第三节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五节交易实体第一节交易单位和报价单位
第二节价格限制
第三节委托
第四节声明
第五节投标和结束第一节开始和结束
第二节上市、退市、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除权除息
第四节大宗交易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第二节市场揭示
第三节股票价格指数
第四节公开信息系统1.1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创业板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创业板采用无纸化集中计算机竞价交易模式。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和相关通信系统组成。
2.1.2交易主机接受撮合申报指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会员。
第二节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渠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权限由本所规定。
2.2.3每个席位至少应有一个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开户手续后,方可进行证券交易。
2.2.5经交易所同意,会员之间可以转让席位。
未经交易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出租或承包给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立创业板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用于为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特别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资格的规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在创业板交易的证券包括:
(一)股票;
(2)投资资金?
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在创业板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创业板交易日为周一至周五。
每个交易日上午9点?00到9点?25是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点?30到11?30,下午1?00到3点?00为连续竞价时间。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本所公布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
本所认为必要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的交易时间。
2.4.2交易时间因故关闭的,交易时间不顺延。
第五节交易主体
2.5.1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均可参与创业板交易。
2.5.2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创业板从事证券代理交易业务或者证券自营交易业务。
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第一节交易单位和报价单位
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份,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股份。申报购买的证券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1.2证券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二节价格限制
3.2.1本所对证券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比例为20%。涨价和降价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价格最高限价= 1比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人民币0.01元。
3.2.2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一品种或某一证券的涨跌停板比例。
第三节委托
3.3.1会员代表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会员和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会员应当在协议中提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交易方式的风险;
3.投资者表示会员已经向其说明了证券交易的各类风险;
(四)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法和程序;
6.委托和交付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7.与投资者保证金和证券管理有关的事项;
8.交易费和其他费用的说明;
9.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0.投资者应当履行的结算责任;
11.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2.争端解决方法。
3.3.2投资者可以通过柜台委托方式买卖证券,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买卖证券。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限定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委托,但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指令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指令。
市场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而不限制价格的委托。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时,应当逐项说明以下内容:
1.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
2.委托交易证券的代码和简称;
3.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4.买卖方向;
5.委托数量;
6.委托价格(市场委托除外);
7.交易所及其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时,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得再次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账户中的实际证券。会员不得为投资者交易证券。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账户内的实际资金支付。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账户内的证券,不得诱导投资者买卖不必要的证券,以获取佣金收入。
3.3.12会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记录。
3.3.13会员对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变动情况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凭证,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3.3.14一经确认,会员应及时将资金或证券返还投资者。
第四节声明
3.4.1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涨跌幅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顺序向交易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约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账号、证券代码、申报价格、数量、交易方向等。,并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传输。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内容。
3.4.4每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654.38+0万股。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无效,本所自动取消。
3.4.6自声明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请不能一次完成,未完成的部分当天继续参与竞价。
3.4.7未完成的申报未完成部分或未完成的申报可一次性取消。
第五节投标和成交
3.5.1集中交易采用计算机自动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易。
成交时的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以较高价格买入的申报优先于以较低价格买入的申报,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以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
成交时的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同方向申报相同价格,第一个申请人优先于最后一个申请人。按照本所计算机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顺序。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受理的业务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已接受的交易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上下65,438+0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65,438+05元。
非上市首日证券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
3.5.4超出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立即参与竞价,暂时存储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将其取出,参与竞价。
3.5.5集合竞价中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如下: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够达到最大交易量的价格;
2.符合前款条件的价格有两个以上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格:
1所有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均被平仓;
2 .完成买方或卖方所有相同价格的申报。
3.两个以上价格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选择最接近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价格。
集合竞价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价格成交。
3.5.6集合竞价挂牌首日无成交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投标范围内的最高投标价高于发行价格的,以最高投标价为基础调整有效投标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价低于发行价格的,以最低卖出价为基础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如无成交或所有成交均无申报,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在连续投标期间,交易价格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申报买价高于或者等于即时披露的最低申报卖价的,以即时披露的最低申报卖价为成交价格。
(二)申报卖价低于或者等于即时披露的最高申报买价的,以即时披露的最高申报买价为成交价格。
3.5.9交易所将立即通过通讯系统向所有会员发送交易回报,但交易结果以交易所的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交易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码、合约流水号、投资者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方向、交易时间等。
上述内容可由交易所根据需要进行增减。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后成立,交易结果不得变更。
3.5.12会员应当在交易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割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如发生违反本规则,严重损害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公告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不法商贩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一证券或某一类证券的竞价方式。第一节开幕和闭幕
4.1.1每个交易日开盘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4.1.2每个交易日收盘前,每只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分钟有交易时所有成交价格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交易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收盘价。
第二节上市、退市、停牌与复牌
4.2.1证券由本所上市,上市首日在证券市场显示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4.2.2证券上市期限届满,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本所将终止其上市。
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公布的报价包含该证券的信息;证券退市后,该证券的信息不计入本所公布的报价。
4.2.5停牌证券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撤销申报;当证券恢复交易时,交易所将对恢复交易前收到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4.2.6本所对证券上市、退市、停牌和复牌进行公告。
第三节除权除息
4.3.1上市证券有配股、配股等。,本所将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基准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证券除息处理。
4.3.2除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分红×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新增股本?除权后总股本。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被本所采纳的理由。
4.3.3除息日开市前,本所将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改为证券除息参考价。
第四节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开通创业板大宗交易。
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5.1.1创业板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传播。
5.1.2实时行情信息发布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开信息。
第二节市场揭示
5.2.1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实时行情。
创业板实时行情发布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实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最新成交价三个申报价格附近的所有成交量等。
5.2.2会员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独立展示创业板市场。
5.2.3在每个交易日上午集合竞价开盘期间,从开盘价确定前10分钟开始,每分钟公布可能的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所有申报在披露时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5.2.4证券交易实时行情通过通讯系统传递给所有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披露。
5.2.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实时行情的发布方式和内容。
5.2.6交易所应当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种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股票价格指数
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反映创业板股票的整体价格或某类证券的价格变动和趋势,随后与市场一同发布。
5.3.2指数采用佩奇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
当日实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当日实时指数证券总市值/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调整后总市值。
5.3.3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创业板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
第四节公共信息系统
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即对于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五只证券,公布交易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交易金额;如果涨幅(或跌幅)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择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6.1出现下列异常交易情形之一,导致创业板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牌或者暂停交易:
不可抗力;
2.事故;
3.技术故障;
4.本所无法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6.2无法申报交易的交易席位数超过本所已开仓席位总数的65,438+00%,或者中断市场传输的用户数超过本所市场用户总数的65,438+00%,本所将暂停交易。
6.3本所认为可能出现6.1条和6.2条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况并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可以决定临时停牌或者暂停交易。
6.4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10: 45上午和下午2: 15下午,创业板临时休市30分钟。
前款所称临时停市措施在一个交易日内只实施一次。
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15%,当日创业板休市。
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创业板暂停或停牌进行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7当日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复牌。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复牌前交易主机收到的申报有效,复牌时交易所将进行集合竞价。
6.8本所对异常交易情况造成的损失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承担责任。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相关会员应当记录相关信息,供本所参考。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交易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8.1会员代投资者买卖证券,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的,应当按照与会员的约定支付佣金。
8.3会员自营或者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交易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处罚:
1.罚款;
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3.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批评;
四次警告;
5.限制交易;
6.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代理交易业务;
7.取消会员资格。
9.2会员对9.1条第(4)、(5)、(6)、(7)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董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罚款继续执行。10.1解读:
1.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上市交易。
深交所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卡。
4.委托是指投资者专门授权会员买卖证券的行为。
5.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计算机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交易指令的行为。
(六)停牌,是指创业板市场暂停所有证券的交易。
10.2本规则第5.2.3、6.4、6.5条的规定由交易所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后实施,实施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10.3本规则经本所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后生效。修改的时候也是一样。
10.4本所负责解释本规则。
10.5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