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彤的经济犯罪。

1997 2月10日,陈晓彤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陈晓彤在受北京市旅游局委派担任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方总经理)兼筹建处主任期间,接受香港XX贸易公司总经理XXX在1992年4月购买电话程控交换设备过程中的请托,1992下半年,北京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在购买该公司代理的荷兰飞利浦公司生产的电话程控交换设备后,以提成费的名义收受贿赂140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75000余元)。案发后,陈退缴全部赃款。陈晓彤被北京市旅游局任命为北京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区总经理)兼北京元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1994年6月,他以“暂借工程款”的名义,将北京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转入北京元吉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再通过其他单位转给北京首创实业有限公司,用于个人投资该公司开发的精致花园项目。1995年2月,陈晓彤因担心周北芳等人案发后上述行为曝光,通过重新签订合同底页的方式,将其在北京首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玲珑花园项目中5%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建华置地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总经理XXX与北京XX建筑公司总经理签订向各自公司借款500万元的协议,并出具借款借条予以归还。陈晓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鉴于陈晓彤主动坦白受贿事实,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行为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晓彤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在案扣押的人民币758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