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通信2015裁员

日海通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可以裁减职工:

(一)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