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附件3的规定:“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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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依法登记为企业(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年平均担保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年均担保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额)×100%。

3.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投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

4.两年内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占其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累计单笔金额8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占其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被保险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65,438+00%,单笔担保责任平均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6.担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赔付率不得超过2%。

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当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增值税免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继续享受该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69号)执行,其中税务机关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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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但有规定时限的项目和第五项政策除外。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特别说明外,自2016年5月6543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