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问题

1.案例: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器批发的中型企业,注册资本1万元。多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实际资产相差甚远。1998年4月,海天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65,438+0/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20,000万元。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请指出海天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1998 65438+10月,五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我国《公司法》成立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为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目前的出资比例继续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54.38+06万元。股东大会对该方案进行表决时,3名股东同意,2名股东反对,股东大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股东的原始出资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股东的原始出资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后,董事会通知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确定的出资额。两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绝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向这两位股东分配1998年度的红利以进行出资。两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股东会增资决议无效。

问:(1)食品企业是否应该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两位股东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公司减资需要特别决议,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决议后10日内未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在债务清偿或担保后方可办理登记。

问题二:1。个人认为应该是,因为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权力,这种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如果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作为法人的公司可以成为被告。

2.应支持公司减资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是股东通过的。而这里64%小于66.6%,所以这里的解析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