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