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附注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
5.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第三条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此外,公司应充分披露所有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无论上述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
对于附注金额异常或年度变动异常的报告项目(如占公司报告日总资产的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的65,438+00%以上,两期数据变动超过30%),应说明原因。
第四条对于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附注期末和期初的比较数据,一般期末数在最左侧;对于附注中的利润表项目,注意本期与上期的对比数据,一般最左边的部分是本期数。
第五条公司应披露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类原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和主要参数的选择原则。
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除按科目和类别披露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及当期变动外,还应披露初始成本。
具体披露见下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和初始成本第六条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简介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六)分析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汇率和利率风险。
(七)重要事项的说明
(8)或有事项和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告中重要项目的明细总额应与报告中的项目金额相互核对。
第八条货币资金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融资融券业务(如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也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包括自有信贷资金存款和客户信贷资金存款。
自有信贷资金存款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信贷资金,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贷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和客户存放融资融券的担保资金,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结算准备金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准备金。
信用准备金反映公司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结算和交收的资金,根据“结算准备金”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披露外,还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如公司创设的认购权证业务(如公司从事此项业务,下同)。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下披露应收账款、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项。
其中,应收账款应披露账龄前五名单位的明细及欠款金额和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除《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所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支情况,以及保荐业务、财务咨询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的收支情况。
资产管理业务分别按定向、集合、专项披露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利息净收入应按存款同业利息收入、资金拆借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和各项业务费用披露。
第十五条投资收益应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收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等项目披露。
母公司数据还应包括从子公司获得的股息。
第十六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借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项目披露。
第十七条其他收入应按项目收入和支出分别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支的明细和可比数字。
第十九条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并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披露营业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税率。有减免税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范围和有效期;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在异地独立纳税,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其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的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变化的内容和原因。公司报告期内通过购买股权增加控股子公司和合营企业的,应说明各新增企业的购买日期及其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