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内部控制应当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经理人员的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经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2)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和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计量方法,及时评估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

(三)控制活动和措施:保证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现的政策和程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授权与批准、审查与核实、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岗位权限与责任划分、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防范等措施。

(4)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记录、汇总、分析、处理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的内外部沟通与反馈。

(五)监督和评价:检查和评价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价、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四条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为证券公司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障:

(一)保证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确保客户和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状况,结合自身环境条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