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机构分开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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