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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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国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讨论研究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程序范围

第三条党委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紧密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的事项进行讨论。主要包括:

(1)对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主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议和重大活动;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重大决策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企业兼并或重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重大项目安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年度预决算、资本运营、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六)审议企业自主安排的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运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党和群众组织的设立、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律法规教育计划;

(10)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诉讼程序

第四条(一)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确认。

(二)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党委负责人应先就会议议题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做好会议准备。

(4)如遇特殊情况,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临时确定。

第四章程序要求

第五条(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党委会议的时间和议题都要提前通知党委成员。

(2)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党政主要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党委不得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并将讨论结果报告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党委会议表决时,到会委员过半数赞成。表决可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根据所议事项的不同内容。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讨论,每个成员在表决前都要充分发表意见。

(六)党委讨论通过并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书记签署。

(7)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借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追认。

(八)党委会会议由党员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记录,并编制会议纪要分发。

(九)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一)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监督党委决定事项的落实。党委委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

(2)党委工作部要将党委会议的重大决策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要求和时限,并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汇报。

(三)承办部门应当向党委书面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一)本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集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