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和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国家政策;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服务行业和会员,服务政府部门和社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集团的凝聚力,努力把中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和投资强国。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组住所:北京。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状况,为政府制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方向提供建议和服务;跟踪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发展相关技术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的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和延伸服务发展,推进行业国际化,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修订金融投资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组织宣传和实施各类技术标准,提供相关建议;
(五)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纠纷,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的要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和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和举办大型国内外交流会议;
(八)根据会员的要求,组织人员、技术和职业培训;
(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和财政投资的论证和评估,经授权参与流通领域的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提供会员要求的其他服务。第七条本团体成员类型: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在本行业注册的科研设计院、高等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集团单位成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章程,执行本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遵守本团体的章程、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原则、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执行理事,决定秘书长的任命;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和方式,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行长、副行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70岁;
(4)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2年4月20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