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1.公司借钱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公司借款为重大事项,需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约定日后对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书面约定。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给他人。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指导);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早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以借款方式足额抽逃出资的,按抽逃出资处理。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的答复》对股东先借钱后入股的行为解释为:
公司利用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以借款名义向股东出借资金,再以股东名义追加注册资本作为投资。但实际上,公司并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股东,借款股东也未办理资金划转手续。而是公司内部将从股东处借入的资金转入公司银行账户,股东自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入。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复函》致函江苏省局,内容如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股东出资形式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钱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出借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公司借款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没有法律依据。贷款活动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一般来说,按照既定规则,所有涉及的重大事项都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管理层才能开展相关工作。不管是借钱给别人,还是自己借钱给别人,都是公司的大事。管理者不能擅自决策,需要咨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才能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