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保险公司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设立程序1。首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图、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关提交法律文件和材料。这些材料是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制计划;(四)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投资者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其本人认可的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还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业务活动。3.正式设立申请的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及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开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设立注册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保险业务许可证无效。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包括对大股东、公司资本、管理人员、硬件设施的要求。(一)保险法规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5,438+0。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股东条件一般公司对股东的资格和条件没有限制,但是投资保险公司就完全不一样了,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德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一个投资者通过一个或几个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保险机构65,438+00%的表决权,或者投资比例未达到这一比例,但能以其他方式对保险机构施加决定性影响,该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使保险机构能够进行健康审慎经营所需要的条件,特别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废止)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作出相应规定,2009年2月修订的《保险法》明确将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写入法律。例如,《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1项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所谓大股东,是指以投资、业务往来、融资等多种方式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达到受控程度或者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制定其他规则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公司章程一般由发起人起草,拟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需经创立大会通过。但由于各国立法对保险公司设立的审批,发起人或创立大会通过的保险公司章程只有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成立时提交的章程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4)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其股本,即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一定的资本金是设立保险公司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它既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保障,也是公司股东享有权利的标志和条件。所有国家对设立保险公司都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五)高管人员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目的是管理和控制风险,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操作技术性很强。如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事故的理赔等,都需要管理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能。因此,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适应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需要。立法上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资格要求。比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8l条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取得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另一方面是负面的资格禁令。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自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其执业资格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组织架构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内部组织的总称。它们是保险公司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组织保证,是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对保险公司设立程序和条件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是持谨慎态度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而是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只要有正规的国家保险公司做保障,风险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