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分类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在监管资源配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设立新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各级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公开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